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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南中学学生管理手册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6-19 点击数:11692

第一章 知行篇

 

◆日常行为

◆奖惩条例

◆住宿条例

◆班级值周

◆示范班级

◆流动红旗


上南中学学生一日常规

 

一、到校

1. 按规定时间到校,准时上课,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

2. 进校时做到“一停、二看、三问好”。进校门时在门口红线处止步主动向老师致敬大声问好,精神饱满,声音响亮。学生佩戴校徽,团员佩戴团徽。

3. 学生进校要注意仪表美,进校着装整齐(穿校服),穿着整洁,系好钮扣,衬衫不露于马甲外,严禁穿牛仔裤入校。遇雨天进校门时应收伞。

4. 凡迟到者需出示学生证、借书证或写有本人姓名的作业本,给值日生检查记录。多次迟到者经教育无效,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确有正当原因迟到者,需出示有效证明。

5. 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园周围。校内严禁骑自行车。

6. 讲究卫生(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女生不长发披肩,不化妆,不染头发、指甲,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不留长指甲),带好饮水杯、手帕。

7. 不得抄袭、拖欠作业。课代表及时收齐作业,交给任课老师,对缺交者要做好记录。

8. 升旗仪式、室外广播操铃响后,快速、整齐、安静地在本班教室门口集队。参加升旗仪式,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双手下垂,脱帽肃立,行注目礼,不得随意走动或进行其它活动。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降旗奏国歌,全体肃立。

9. 尊重门卫工作人员,遵守门卫制度,不得与门卫发生冲突。

10. 坐要正,立要直,行要稳,谈吐举止要文明。待人和气,讲普通话,学会使用礼貌用语,如“您、请、早、好、再见、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别客气、不用谢”等。

11. 学会使用礼貌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右行礼让、起立用双手递送或接受物品。

12. 对待客人,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告别。

13. 对待外宾,要有礼貌,热情大方,不随便索讨物品。

14. 参加集会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15. 乘坐出租车或私家车,车辆不得停留在校门口,应在离校50米处上下车。

二、上课

1. 两分钟预备铃保持安静。遇体育课、活动课、实验课、语音课、上机课、劳技课、选修课、形体课、音乐课等应在两分钟预备铃之前到达上课地点静候老师上课。

2. 上课铃声终止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迟到者经老师允许方可进教室。三次迟到作一次旷课处理。上课时未经老师同意不得调动座位、离开上课教室或体育场地。上、下课应起立,师生互致问候。

3. 上课时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记好笔记。举手发言,回答问题声音要响亮。不看与教学无关的书报,不做小动作,不讲话,不睡觉,不影响他人,严禁使用手机或携带游戏机,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4. 课上,发言先举手,起立回答问题。进教师办公室喊报告或轻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开时要说“各位老师再见”。

5. 自修课自觉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交谈,做到老师在和不在一个样。

6. 测验、考试不作弊,卷面书写规范、整洁。

三、两操及活动

1. 广播操集队、退场做到快、静、齐,做操时精神饱满,节奏感强,动作标准,结束时队伍整齐,依次退场。

2. 眼保健操和室内操动作到位,安静有序,并有专人领操、督操。

3. 室外操和活动课,不得留在教室内或在校园从事其它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同意。

4. 参加体育活动应穿跑鞋和运动裤,注意安全,爱护器材和场地。活动结束后,将器材等物品归还至老师处。

四、课间

1. 课后及时关灯,擦黑板。不做作业,做好下节课的各项准备,走出教室作远眺。

2. 课间休息不做剧烈运动,不在走廊内急走奔跑,追逐打闹。

3. 遵守“七不”规范。

4. 不从事不合适的娱乐活动(打扑克、打游戏机等),不擅自出校门,严禁隔墙购物。

5. 不得在任何教学区域内(食堂除外)吃零食或携带零食进入教学场所(含教师办公室)。

五、卫生

1. 人人养成保持教室整洁的良好习惯。做到课桌椅排列整齐,门窗清洁明亮,地面和课桌内无果壳纸屑,垃圾袋装并及时清理,黑板、桌面、墙壁等处无鞋印、球印和乱涂乱刻的痕迹,运动衣裤、球鞋、雨具、餐具等私人物品存放整齐。

2. 每一位学生都有自觉保持校园、教室整洁、干净的责任,看到垃圾、纸屑等应主动捡起,放入垃圾箱。

3. 认真做好每日值日生和每周一的大扫除工作,值周班级认真做好一周校园清洁工作的检查。

4. 保持实验室、电化室、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语音室、音体美专用教室、图书馆、操场、乒乓房、走廊、车棚、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抛果壳纸屑和乱涂乱刻。不准将吃剩饭菜及其他污物倒入水斗、小便槽内。口香糖需用纸张包裹后方可丢弃,易拉罐盖不可随意丢弃。

5. 爱护花草树木,不准擅自进入花坛及草坪内。

6. 保持教学楼、教室墙壁的整洁,不得在教学楼走廊、过道和教室内踢足球、打篮球或排球。

六、离校

1. 见到老师,要鞠躬问好,离校要道别。

2. 未到放学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凭班主任签发的离校证明,方可离校。

3. 下午5:30为最后离校时间,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逗留。

4. 下午放学后值日生劳动要做到讲台、三脚架、地面、黑板清洁,黑板槽无积灰、课桌整齐,垃圾袋装并及时倾倒到指定位置。离开教室关灯、关电脑、关窗、锁门。

5. 实行垃圾袋装化,严禁乱倒垃圾和饭菜,保持公用水槽、走廊的清洁卫生。

6. 放学及时回家,离家、回家要与家长打招呼,较长时间外出,要事先告之家人去向。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就餐中要礼让他人,饭后主动收拾碗筷、桌子。

7. 离校后不进网吧,路上不嬉戏打闹,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过马路注意安全。

8. 尊老爱幼,行走让路,乘车让座,尊重帮助残疾人。

 


上南中学学生行为规范检查细则

 

一、行为方面

1. 进校着装整齐(穿校服,衬衫不露于马甲外),佩戴校徽、团徽,进门时在门口红线处止步并向老师大声问好。

2. 进校后讲普通话,文明礼貌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在走道、办公室遇见老师或来宾要主动问候“老师好!”。

3. 不带运动器械(各种球类)进入校内。

4. 早上准时到校,进教室。不得抄袭、拖欠作业或对答案。课代表及时收齐作业,交给任课老师,对未交作业者做好记录。

5. 班级值日生应提早到教室做好门前卫生包干劳动(讲台、三脚架、过道地面无杂物和积灰,花盆所处的面砖、教室门边的书画框架干净无积灰)。

6. 讲究卫生(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女生不长发披肩,不化妆,不染头发、指甲,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不留长指甲),带好饮水杯、手帕。

7. 升旗仪式、室外广播操铃响后,快速、整齐、安静地在本班教室门口集队。班主任老师紧跟在本班级队伍后面,全程维持秩序(做到安静、有序、快速)。

8. 室内升旗仪式、室内广播操时,应保持安静,班主任老师应在本班教室参加升旗仪式并维持秩序。

9. 升旗仪式、室外操、体育课、活动课必须穿运动鞋。升旗仪式、室外操退场时保持队形,做到安静、有序、快速。

10. 进办公室先要敲门喊报告,离开时要说“各位老师再见”。遇来宾来教室参观要主动迎接,表示欢迎。

11. 文明用厕,随手冲洗。节约用水,不使污物阻塞下水道。

12. 爱护公物,保持课桌及个人储物柜整洁、不损坏,保持教室和教室门前和门后区域内地面整洁。

13. 文明用膳,节约粮食。自觉遵守用餐纪律,分批进食堂。讲究卫生,不大声喧哗,不代领饭菜。

14. 午会课保持安静,不做无关事宜,认真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15. 两分钟预备铃保持安静,遇体育课、活动课、实验课、上机课、劳技课、选修课、音乐课等应在两分钟预备铃之前到达上课地点,静候老师上课。

16. 下午降旗时,在校内的同学听到国歌声后应立刻面向国旗肃立,不得走动。

17. 下午放学后值日生劳动要做到讲台、三脚架、地面、黑板清洁无积灰,课桌整齐,垃圾袋装并及时倾倒。

18. 每周一的班级卫生大打扫除要全面落实,尤其要注意打扫卫生死角,打扫时注意人身安全。

19. 班级教室内的报纸、墙报及通知的张贴要整齐、规范、统一。

20. 遇到学校设置考场,必须对教室进行清场,课桌内不留任何东西,桌子按要求摆放整齐。

21. 遇集体活动一律集合整队出发,加强集体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

22. 在教室及其它任何教学区域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成群结伙高谈阔论。

23. 严格执行门禁制度,严禁与门卫师傅争执。

24. 下午放学后,关好教室的门窗、电扇、电脑。

25. 遇师长规劝应注意聆听、虚心接受。

二、仪表方面

1. 男生头发要求:额前的头发长度不能超过眉毛,耳际的头发和鬓角长度不能超过耳朵;后枕部的头发长度不能超过衣领。

2. 女生头发要求:额前的头发长度不能超过并遮住眼睛;短发耳际的头发和鬓角、后枕部的头发长度不能超过衣领;整体发型不能参差不齐;长发必须以马尾辫或麻花辫全部扎起,耳际的头发和鬓角长度不能超过耳朵;刘海用单色发卡固定。

3. 无论男生、女生都不得烫发、染发使用定型水、发蜡,不得配戴首饰、项链、耳环、耳钉等饰品。

4. 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者,学校将开具《上南中学学生个人仪表规范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5. 如有未按照《上南中学学生个人仪表规范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者或改善不明显者,将给予当事者严肃处理,校纪处分。

6. 学生处就学生个人仪表规范施行每月检查制,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评优,班主任考核、评优挂钩。

三、认知方面

1. 能正确默写国歌歌词和“五旗”(国旗、党旗、团旗、军旗、队旗)知识、熟悉《上海市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部试行)》,熟悉《上南中学学生行为规范检查细则》和《上南中学学生处罚条例》、《上海市上南中学学生行为规范签约承诺书》。知道《上南中学学生住宿条例》等重要内容。

2. 了解当前国际、国内重大时事政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上海市主要领导人,了解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

3. 知道十位英模人物,知道与学校、学生有关的一些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南中学学生行为规范基本要求签约承诺书

 

一、隔墙购物行为的处理

1. 相关照片在午会课上予以曝光。

2. 张白榜宣布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3. 取消已获得的所有个人荣誉称号,撤销班干部职务。

4. 任何评优评先资格予以一票否决。

5. 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告知学生的在校表现及学校处理结果。

6. 扣班级行为规范分数,与班级考核,班主任考核挂钩。

二、违反出门证(含临时出门条)使用规范的处理

1. 由家长到校与班主任联系,填写申请书,并亲自到校与学校签署“回家就餐协议”。

2. 回家用餐的同学可以申请,并办理出门证,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办理。

3. 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4. 出门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出门时务必主动出示。

5. 一人一证,不得带其他同学出校门,不得携带装有外卖的一次性饭盒、餐盒、餐袋等入校,并禁止在教室内吃泡方便面等辛辣食物。

6. 凡是违反上述第4、第5条之规定以及欺骗学校未回家用餐而在校外摊点用餐的,一经查实,没收出门证,张白榜处分,记入档案,通知家长,取消所有个人荣誉,撤销班干部职务,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三、违反出操纪律的处理

1. 每天915分,准时下课,体育委员、班长马上组织同学整队下楼,并做到齐、静、快。

2. 从楼梯下来后,马上整理好队伍,跑步进入操场指定位置。

3. 各班集队时间最长不超过10分钟,925分还未入场的班级,全班在小操场肃立,等候处理。

4. 值周班同学巡视检查各班级教室,并登记记录各班滞留教室学生人数,滞留人数过多的,扣班级行为规范分数,并与班级考核,班主任考核挂钩。

5. 做操时动作整齐,幅度到位;动作不规范、不整齐的班级,将作记录,与班级考核挂钩,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借读生违纪的处理

1. 相关班主任就个别借读生无辜旷课缺课、扰乱课堂纪律、经常上课迟到、多次不交作业、学习成绩落后、无礼顶撞老师和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等不良行为,如实做好详细记录。

2. 相关违纪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取消其在我校的借读资格,由教导处作退回原籍学校处理。

五、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吸烟、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偷拿同学财物、考试作弊、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仪表不规范(男生留长发、女生浓妆、戴首饰、染发、染指甲、长指甲)等违纪行为,将一并严肃查处,并予以处分。

六、住宿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上南中学学生住宿条例》等相关制度和要求,若有违纪情况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七、网络欺凌网络暴力违纪行为的处理

凡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网络欺凌、网络暴力,对他人或集体进行攻击、伤害、污辱等,对学校工作、班级管理造成破坏,对其他同学、家长或老师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上述各项学生违纪情况均与班级考核、班主任考核、班级评优评先以及班级学生评优评先等挂钩。


上南中学升旗仪式制度

 

一、目的

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健康成长。

二、主要内容

1. 出旗、升旗、奏唱国歌。

2. 国旗下讲话(对有关纪念日、国内外时事形势及学生中带倾向性的思想行为问题等作演讲)。

3. 颁发各类奖项。

三、组织准备

1. 升旗仪式主持一名,由值周班学生担任。

2. 固定护旗手四名,由学校团委选拔(要求仪表端庄、品学兼优)。

3. 升旗手两名,由学生处推荐优秀学生轮流担任。

4. 升旗仪式讲话一名,由学校领导或优秀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轮流担任。

5. 划分学生集合位置,尽量让每位学生都能清楚地看到出旗、升旗的全过程及演讲者。

6. 准备两面国旗,一为升旗用(事先系好),另一为出旗用。

四、实施过程

1. 仪式前,升旗手、护旗手做好准备,着规定的服装,分别就位。

2. 团员青年佩戴好团徽,全体学生穿好校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集队静候。

3. 高唱国歌,行注目礼,双手下垂。

五、注意事项

1. 加强对学生进行国旗、国歌知识教育。

1)学生须了解国歌产生的历史背景、蕴含的深刻思想内容及其对全国各族人民的激励作用,会唱国歌。

2)了解国歌的意义,国歌产生的过程,国旗图案表示的含义。

2. 事先对升旗手、护旗手进行规范训练,熟悉升旗仪式各环节,动作准确,精神抖擞。

3. 国旗下讲话要简短扼要,有针对性,有说服力,有感染力。

4. 护旗手、升旗手要认真管好国旗,并做好国旗的移交工作。

5. 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升旗手要及时降下国旗并保管好。

6.班主任老师在本班队伍前站立,保证班级队伍肃穆、整齐、安静、有序;教师队伍在指定的位置整齐肃立。严禁从事各类与升旗无关的事项。


上南中学学生值周班制度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和形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评价中得到锻炼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学生值周班工作,特制定学生值周班制度。具体如下:

一、职责

值周班集值勤管理、劳动服务、文明示范于一体。以“虚心学、认真干、严格查、主动帮、客观评”为主要操作要求。

管理:参与班级的管理工作和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

服务:热情主动为全校师生和外来参观人员服务。

评价:对被检查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包括晨扫、升旗、自习、两操、卫生、用膳等)综合评价。

学习:在参与值周班工作中虚心向兄弟班级学习,增强为他人服务的意识。

示范:作为一个窗口,应向全校及外单位展示优良的精神风貌和行为礼仪。

二、管理

由学生处指导老师及班主任对班级进行管理,值周班班长及劳动委员参与班级管理,各岗位组长协助岗位管理。一周内各岗位的值周人员须持证上岗,设以下几个检查组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①进校检查组:a礼仪、着装;b佩带校、团徽;c迟到(对迟到的同学应记录在案,并于当天把情况反馈给该班班主任);②课间卫生检查组;③两操及眼保健操检查组;④午会课、校班会课检查组。

午会课、校班会课检查:电视、广播是否及时打开,同学是否认真收看收听。

眼保健操检查:是否及时打开广播,有无上课现象,有无讲话,是否有领操员和督操员。

课间卫生检查:教室内粉笔槽是否干净,垃圾是否袋装化,教室地面是否有垃圾,窗台有无乱摆放杂物,教室整体是否整洁。

文明用膳检查:遵守用餐纪律,节约粮食,不乱倒剩菜剩饭,餐盘摆放指定地点。

三、岗位

由学生处制定各岗位及岗位人数编制,由值周班班长、劳动委员商议、安排。

1. 安排两位同学,负责每天的升降旗(周一升旗除外),降旗时间为每天下午的正课之后(435),如遇下雨,应及时收好国旗。

2. 安排学生干部组成三队(三男两女),每天早(710)、中(1245)、晚(1700)进行校园内的安全值周巡逻,并做好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记录本另附)。

3. 学生车棚安排一位同学,负责车辆摆放整齐和地面清洁。

4. 学生食堂门口安排四位同学,监督倾倒剩饭菜的同学。食堂内安排两位同学负责检查同学是否按指定时间用膳。排队处安排几位同学维持秩序。

5. 值周的记录本与值周证、黑板擦等由学生处统一派发、收缴,遗失、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四、评价

值周班同学应提高自己的责任感,认真检查,公平合理评分,并如实记录、填写“常规执行情况表”,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在每周五的午会课之前把一周的打分情况(平均分)抄在一楼的黑板上,每天的打分记录在值周记录本上,并将一周平均分及名次也记录在值周本上,各项打分须按实情给分。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同学,当天应与该生的班主任取得联系,及时给予帮助和教育。


上南中学行为规范示范班评选办法

 

良好的行为规范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志。良好行为的养成需要持之以恒地从细微处抓起。为了培养和激励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表彰行为规范优秀的班级,特制定上南中学行为规范示范班评选办法。

一、评选方法

1. 每学年评选四次,分别在第一学期的十、十二和第二学期的四、六月初进行考核。

2. 由学生处依据四部分考核总分数在第一学期的十、十二月初和第二学期的四、六月初确定获奖班级,并报校行政会审核。

1)值周班对各班在礼仪着装、佩戴校徽、迟到早退、眼保健操、文明用膳、课间卫生、班会午会、大扫除、广播操、黑板报、集体活动、主题班会等项目考评统计,占考评分数50%

2)学生处对班主任及班级常规考核占考评分数30%

3)部门主管考评占考评分数10%

4)年级组长考评占考评分数10%

3. 每学期第一次的行为规范示范班班数控制在年级班级数的40%左右。

4. 每学期第二次的行为规范示范班评选的同时,对第一次的行为规范示范班进行复评。对不合要求的班级取消其行为规范示范班的荣誉。

5. 学生处在日常的检查中,如发现行为规范示范班的学生有严重违纪的,将撤消其行为规范示范班的荣誉。并不得在本学年度参评“行为规范示范班”。

6. 对有严重违纪学生的班级,不予评选。

二、奖励办法

1. 对获得行为规范示范班的班级由学校授予行为规范示范班奖牌。

2. 对获奖班级的班主任予以一定的奖励。


上南中学卫生流动红旗班评选办法

 

为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教室有一个整洁美观的教学环境,学生处组织卫生流动红旗挂旗表彰活动,激励全校各班级争创卫生流动红旗班。为确保评比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现制定以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方法

1. 每学期评选三次卫生流动红旗班。

2. 卫生室对各班的地面、课桌排列、课间卫生、门窗、卫生工具摆放、个人卫生等项目考评统计并进行年级排序。

3. 学生处每月汇总卫生室和值周班检查考评的各班级分数,并对班主任班级卫生常规工作进行考核,依卫生室、值周评分对各年级各班按分数排序,按40%左右的比例授予卫生流动红旗。

4. 如发现卫生流动红旗获得班级的学生有乱抛果皮、纸屑、随地吐痰,教室内卫生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取消其班级所获得的卫生流动红旗。

二、奖励办法

1. 对班级卫生工作突出的班级由学校授予卫生流动红旗。

2. 对获奖班级的班主任予以一定的奖励。


上南中学住宿生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住宿生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观念,特制定上南中学住宿生条例,具体如下:

1. 文明生活、健康学习,维护全室成员的安全和团结。

2. 认真完成每日的卫生值日工作和定期大扫除。

3. 保持室内整洁,按要求做好个人常规及卫生,不得擅自将饭菜带入寝室。

4. 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和就寝,不得吵闹喧哗。

5. 周日晚1900前准时返校,以保证正常的学习,住校期间严禁擅自回家。

6. 按时去教室参加晚自修,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7.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不得留宿非本室成员,走读同学不准进入宿舍。

8. 爱护公物,不准私接私拉电线、插座,不准在寝室内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明火。

9. 听从宿管和值班老师的指导和教育。

10. 根据天气预报,如温度高于28度或低于12度时方可使用空调。空调使用期间,请关闭门窗。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度,冬季不得高于20度。

凡住宿生均应遵守上述条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一律取消住宿资格;并报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望全体住宿生严格遵照执行。


上南中学住宿生住宿安全条例

 

为了加强住宿生管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同时,培养住宿生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观念。特制定上南中学住宿生住宿安全条例,具体如下:

1. 严禁将火柴、蜡烛、汽油、酒精、打火机、管制刀具等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带入宿舍,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如遇突发情况,人身安全为上。

2. 严禁在寝室内违规用电,包括使用电热棒、电吹风、电水壶、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私拉电线电源(包括接线板)严禁将电源接到床铺上。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予以严肃处理。

3. 不得携带游戏机、扑克牌等娱乐用品进入宿舍,不得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额现金到宿舍,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4. 服从宿管老师和值班老师的指挥,若不服从管理(如扰乱纪律、毁坏公物、欺负同学、打架、抽烟等),经教育不改正者,学校将通知家长,给予校纪处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勒令退宿。

5. 加强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不得擅自离开学校或夜不归宿,有事需事先向班主任老师、值班老师或宿管老师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并准时返回。

6. 注意寝室内卫生,室友间团结,不得在寝室内打牌,追踪打闹,按时熄灯就寝;互相配合做好寝室卫生工作和晚点名工作。

7. 尊敬师长,友爱室友,关心他人,相互谦让,若遇问题或矛盾时,应理性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老师反映,不自作主张。

8. 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健康交友,男女生寝室及公寓楼之间不得串门;一经发现男女同学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9. 自觉遵守学校住宿生住宿安全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寝室、班级和学校荣誉,如有违反,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住宿资格。


上南中学优秀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条例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奖励先进、营造良好的教育学习氛围为目标,特制订上南中学优秀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方案。

一、评选称号

1. 市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2. 市区校级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

3. 校级单项先进个人,单项先进表彰包括品德好学生、社会实践好学生、学习好学生和特长好学生等。

二、评选要求

1. 市区级各类优秀学生的产生,首先必须在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中产生。

2. 优秀学生要求品行端正,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习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声誉,并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3. 先进集体要求该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学风,有较强的班级领导核心,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经常组织班级活动并卓有成效,能形成一定的班级特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优良成绩。

三、评选办法

1. 校级优秀学生由各班级、年级组初评。评选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入选学生必须行为规范,学习成绩良好,身心健康,体锻达标,热心公益活动。入选学生由学生处审核,校德育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 被评为校优秀学生的学生,方可被推荐参加区、市级优秀学生的评选。要参与区、市级优秀学生或先进班集体评选的个人或班级首先经班级、年级推荐,然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组织开展相关考查测试。内容有学习成绩年级名次、没有不及格科目,体侧和书面测试(时政、行为规范要求及团组织知识)。

3. 市、区三好、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先进班集体等接受学校评优考核小组的最终评议,结果上报学校,经行政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 校级优秀学生的评选,除了由各班级推荐或根据各级各类获奖等情况决定外,为了体现学校德育工作对学校特色项目和重点发展项目的支持和倾斜,可另外辟出一定名额(不占班级名额),分配给在学校重要活动或优秀学生组织(社团)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作为奖励。

四、奖励办法

1 学校利用开学典礼、升旗仪式和电业典礼等对当选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进行宣读表彰,并颁发证书或奖状。

2 被评为校、区、市三好学生等的优秀学生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优秀学生夏令营等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五、其他奖励

1 凡是积极参与校运会会徽设计、班级歌咏比赛、征文演讲、军训学农评比和主题班会展示评比等学校重大活动或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服务并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学校也将予以奖励表彰,并颁发证书或奖状。

2 凡是在其他类奖励中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或集体,在评选校、区、市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时将予以一定的倾斜。

六、奖励撤销

对已受表彰的优秀学生,如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表彰后违反校纪极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撤销某荣誉称号,并予以严肃处理。


上南中学学生处罚条例

 

一、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二、处罚构成

1. 凡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经常无故不交作业、无理顶撞老师以及违反其他校纪校规,经教育无明显改进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考试作弊或协作他人作弊者以及其它给学校荣誉、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两次以上警告处分,且处分未撤消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受两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且处分未撤消者,经过一定程序予以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规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如:(一)旷课(3天)、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三、处罚过程

1.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违反《上南中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的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必须慎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 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3. 学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和考察。

4. 对于受处分的同学,由校行政会议通过对其处分的决定,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5. 所有受过处分的学生在其学生学籍登记表的品德记录中予以记录。

6. 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各级各类推优、评先活动中一票否决。

四、处罚撤消

1.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其处分。

2. 撤消处分应先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班主任作评语,上交年级组,由学生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再由学生处听取学生代表、任课老师代表意见,并把情况向校行政会通报通过。

3. 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4. 处分和撤消处分的决定,均在校内公布。


第二章 规范篇

 

◆财产使用

◆专用教室

◆图书借阅

◆社团章程

◆自查章程


上南中学财产使用规则

 

1. 学校所有财产,人人须爱惜使用,不得糟蹋损坏。违者除照章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或校纪处分。

2. 班级财产保管员应按教室财产清单,认真负责地做好保管工作。

3. 教室和公共场所的门窗应轻开轻关,严禁脚踢和冲撞。开窗时要扣上搭钩,关窗时要插好插销。放学时必须将教室内的窗户(包括走廊上所属班级负责的窗户)、日光灯、电风扇、电脑、多媒体设备、空调关好,锁门后方可离开。

4. 教室窗帘要小心轻拉,防止污损,每学期清洗一次。

5. 课桌椅由学生包干使用,不得涂写刻画。发现人为损坏,先报学生处,经处理后,由总务处安排修理。如属自然损坏,直接报总务处予以维修。

6. 教室内清扫工具要小心使用,妥善保管。禁止以此作为戏耍、打闹的器械。学期结束时,财产保管员应将清扫工具如数交回总务处。

7. 教室门锁不得私自更换,钥匙由总务处统一发给每班两把,不得私配。学期结束,财产保管员应将钥匙交还总务处。

8. 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公共场所的设施、阅报栏、宣传橱窗、自来水笼头等公物,不得故意损坏。

9. 注意节约水电,注意环保。

10. 教室多媒体设备有班级专人负责保洁等相关管理。


上南中学专用教室使用规则

 

1. 实验前,应按要求完成预习。

2. 进入实验室应带好实验手册等必须用品,保持安静,按指定座位入座。进入计算机房、语音室等专用教室应穿上鞋套或换鞋。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摆弄器材、水电设备和实验药品。不得在实验桌上乱涂乱画。

3. 爱护器材设备,如发现损坏或缺少,立即向教师报告。器材设备、实验用品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凡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器材设备者,应照章赔偿并作书面检讨。

4. 实验过程中和实验结束后,应将使用过的火柴梗、废纸、废液等杂物投入指定的废物盒内,不得随意乱扔,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安全。

5. 注意水、电、煤气的使用安全,严禁任意搬动,拨弄实验区内的消防器材及水、电、煤气开关,注意人身安全,严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保持实验室整洁干净,不得将食品、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7. 严格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室规则和要求上课学习。

8. 进入专用教室,必须严格按照上南中学各专用教室规则和要求上课,违者必究。


上南中学学生图书外借、阅览规则

 

本图书馆利用计算机进行图书的借阅、归还,敬请各位读者自觉遵守以下规则。

1. 读者须持本图书馆所发本人借书证,借书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或涂改。

2. 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借书证遗失,应立即向图书馆登记挂失,一周后办理补证手续(交照片一张)

3. 阅览室内的书报杂志只供室内阅读,概不外借。书刊实行全开架阅读,每人每次一册,阅毕放回原处。注意爱惜。

4. 包、袋、文件夹等物不得带入图书馆,图书馆内严禁吸烟、高声谈笑、耍闹,不得随地吐痰、吃零食以及抛掷纸屑果皮等杂物。

5. 学生每人限借图书4册,借期30天。

6. 读者借阅图书应如期归还,到期如需续借,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且又未办理续借手续,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8. 所借图书如有遗失、污损、涂写、挖剪等情况,按原价赔偿。

9. 读者当天借阅的图书,当天不能归还。学生毕业离校或中途转学前需还清所借图书,否则不发毕业证书或有关证书。

10 本规则解释权在图书馆办公室。


上南中学计算机房学生上机守则

 

1. 凡进入机房的人员除须遵守校规校纪外,还必须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2.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携带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进入机房,严防计算机病毒。

3. 爱护机房内的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更不得机房物品带出。

4. 用户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得在计算机上做任何与学习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对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进行破坏性操作,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并加以罚款,追究责任。

5. 机房内不得大声喧哗,确保室内安静,不要随意走动,以免影响他人上机。

6. 注意机房卫生,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将水、饮料、食品带入计算机房,严禁在机房饮水、吃零食和乱丢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7. 严禁任何人利用计算机网络观看、传播、拷贝、制作低级、淫秽、反动、迷信等不健康内容。

8. 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对违反规定者,机房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9. 严禁私接电源、拉线路,严禁乱动电闸和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明火。

10. 用户必须认真遵守本守则,尊重机房管理员的安排与建议。对违反者,机房有权停止其上机,交由学生处处理。


上南中学学生会工作条例

 

1. 在学生处和团委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2. 配合学生处开展德育、志愿者服务、节假日庆祝等教育活动。

3. 学期初,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学生会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学期结束时,总结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制定寒暑假工作计划。

4. 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培养一批品学兼优、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发挥学生会在学生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5. 学生会设文艺、体育、学习、生活、信息、社团、外联等七部门。各部门既要有各自的侧重点,又要加强相互协作,使学生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6. 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校刊、展板等宣传阵地,展示上南中学学生的精神风貌,弘扬校园正能量。

7. 每学期有计划地组织若干文娱比赛与活动,让学生充分展示特长并在活动中锻炼能力。

8. 关心同学们的生活,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精神。


上南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一、总则

1.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2.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其指导部门为校团委和学生会社团部。

3. 社团活动必须立足于校园,利用学校正常学习外的时间,根据社团宗旨,开展各种健康的学习、体育、文娱活动。

二、社团的组建

1. 有意建立社团的同学都可在每学年初与社团部联系,所建的社团必须健康向上,符合时代特征、有创造性,能够体现上南学生优良素质和上南的办学指导思想。

2.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向社团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阐明所建社团的活动宗旨和长远目标。

2)首批会员不得少于15人。

3)书面申请经社团部批准后,须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①社团名称、宗旨和人事表。

凡社团必须有正社长1名,副社长12名及理事若干名。社团自成立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由专人负责。

②社团的管理章程。

③初步的活动计划。

④学生社团可聘请12名我校有专长的教师作为社团的指导老师。

4)经社团部及团委审核通过,社团即正式成立,应按计划定期正常开展活动。

3. 社团部每学年初组织各社团招收一次新社员,其他时间段一般不再开展招募活动。如其它时间确需招收社员时,应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新社员入会后必须做好注册工作。

三、社团的活动

1. 各社团每学年初要向社团部递交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学年末递交工作总结。社团部将根据每个社团的计划和总结,确定当年的重点扶持社团。

2. 所有的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必须做好记录,填写好活动表,并于每月5日上交至社团部。

3. 各社团举行年级或校级活动,必须先向社团部汇报详细活动方案并备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场所以及经费等),由社团部负责与校方联系,于7个工作日内答复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申请。

4. 各社团举行校际间活动的规定:

①去他校活动

须持盖有对方学校(主办学校)团委红章的邀请函,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团部汇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凭邀请函及上南中学团委开具的介绍信方可外出活动。外出务必注意安全。

②来我校活动

须先向社团部汇报活动方案并备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场所以及经费等),由社团部负责与校方联系,于7个工作日内答复活动申请。如批准,则由团委开具活动邀请函,各社团自行向参与学校发出信函;他校学生须持邀请函及对方学校团委开具的介绍信(盖红章)前来参加活动。

5. 社团部每月召开1次社长会议,交流社团建设经验,讨论社团工作进展情况,使各社团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6. 社团海报须经社团部同意后,方可张贴在校园内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张贴破坏校园环境。

7. 社团刊物,必须有固定的名称、版本,用于学生社团内的工作指导、活动宣传和经验交流。

四、社团的资源

1. 各社团要做好文件、图片、资料的收集、保管和移交工作。每次活动后,须协助社团部做好存档工作。

2. 各社团应在学年初的计划中,阐明该学年所需的新设备,交社团部审批。

学校每学年将举行一次社团文化节,评选优秀社团,给予精神鼓励和经费扶助,帮助优秀社团购买器材,推进优秀社团的发展。

3. 各社团应派专人对社团内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损坏进行登记,不得隐瞒,违者后果自负。

4. 社团的各种收支要记入账本,保存单据,学期末须将账本交于社团部进行审核。

5. 如遇重大活动,学校将对各社团的活动经费进行凭有效发票报销,无发票或发票不正规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社团的奖励

每学年举行一届社团文化节活动,活动期间评选出“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进行表彰。

六、社团的解散

社团解散要写明解散理由,由社长将解散申请书递交社团部审查,经社团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宣布解散。

七、附则

1.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由校团委制定,并保留对此章程的解释权。

2.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南中学学生廉洁自律校风自查委员会章程

 

总 则

上南中学廉洁自律校风自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查委员会)是由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组成的先进学生自主管理组织,直接受学校团委及学生处领导管理。其目的是为加强我校学生对校风校纪进行自律自查,促进我校学生健康发展,为建设一个廉洁自律、自主管理、和谐温馨的校园环境而努力。

自查委员会作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与纽带,应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事务,加强思想工作,坚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为发扬廉洁自律精神,自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1. 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自查委员会委员须做到模范带头作用,广泛团结学生,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

2. 坚持把建设自律校风作为自查委员会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更好的吸引与凝聚学生。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保障委员的民主权益,同时也要加强组织性与纪律性,保证自查委员会的决议得以有效的贯彻与实行。

第一章 自查委员会委员

凡是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团支部书记,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参加自查委员会,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都可以申请加入委员会。

一、委员的义务

1 坚定不移的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委员会给予的任务。

2 依据值日安排表排定的日期,认真履行值日任务,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汇总到秘书长处。

3 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佩戴团徽,身着校服,注意个人仪表。

4 按要求做得:规范上岗,认真检查,如实记录,及时反馈。

5 对违纪违规行为应作记录并及时劝导。

6 按时参加自查委员会例会。

二、委员的职权

1 了解自查委员会的各项安排。

2 参与自查委员会各项事务的讨论。

3 对自查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4 在全体会议上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5 在委员会对委员做出奖惩时有权提出异议。

三、委员值日细则

1 每日安排四名委员执行值日检查任务,做好记录、汇总工作。

2 检查时间:午休、课间、自修课、活动课等。

3 检查范围:教学区域(6号楼,1号楼),校园内。

4 检查内容:各类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详见《上南中学廉洁自律校风自查委员会检查记录表》)。

5 值日规范:

1)上岗检查时,必须佩戴好值日胸牌,带好检查记录表和水笔。

2)上岗检查时,必须及时记录违纪行为,填写当日值日记录表。

3)完成两天的值日检查工作后,及时把检查记录表上交秘书长处。

第二章 自查委员会主席团

一、上南中学廉洁自律校风自查委员会主席团直接接受学校团委、学生处领导,是自查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核心,是自查委员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自查委员会的工作开展。自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七人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事务。

二、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一名秘书长,三名常务理事组成。有关全体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团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三、主席团成员的分工

1 主席:组织、筹备、召开主席团会议及自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和改进方案,统筹、分配、协调各委员的工作,在自查委全体会议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2 副主席:协助主席组织、筹备、召开各类会议,负责委员会各类规程的制定、修改和补充。

3 (副)秘书长:做好各类会议记录,并对会议现场进行监督,负责包括检查记录表在内的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针对检查情况,每两周做好一次检查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4 常务理事:负责制定值日安排表,分发和回收值日胸牌,对主席提出的处理和改进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帮助拟定各类文件。

四、主席团每周必须对值日情况进行两次(及以上)的抽查,检查值日委员是否到岗,记录是否规范。

五、主席团须每个月召开例会,分析、总结并反馈当月检查情况,主席或副主席针对一个月的情况或出现的问题提出方案,委员对方案提出意见并实行。

第三章 自查委员会全体大会

一、自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年10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大会由团委、学生处召集,秘书处组织筹备,主席团召开。

二、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三、大会的职权

1 审查与批准自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与有关重大事项。

3 修改委员会的章程。

4 选举委员会主席团。

四、自查委员会主席代表主席团在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五、主席团候选人采用自荐或推荐两种方式。

六、新一届主席团由全体委员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根据票数由高到低确定。

七、如出现由于票数相同而致使选出委员会成员人数多于额定人数时,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再一轮投票,得票多者入选。

八、新一届主席团成员职务以本人申请与上届主席团提议结合决定,采取与上届主席团共同协商或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章 奖惩制度

一、严格遵守本章程内容,工作认真,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委员均可参与年度“优秀委员”的评选(详见:《上南中学廉洁自律校风自查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办法》)。

二、获得“优秀委员”者在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获得“优秀委员”者所在的班集体在评选“优秀集体”等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凡是违反本章程,未按要求认真履行检查义务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五、凡被开除自查委员会者,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章程由自查委员会主席团制定,自制定之日起即生效。

二、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及全体班级。

三、自查委员会主席团拥有对此章程的修改权及最终解释权。


第三章 治学篇

 

◆学籍管理

◆考试规则

◆体育活动

◆请假制度

◆学业规范

◆家校联系


上南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籍建立

1. 入学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2. 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为取得学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3. 学籍号管理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籍号管理,学生学籍号由全国学籍号和本市学籍号组成。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编制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本市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主号及副号。

4. 考勤

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二、学籍常规变动

1. 升级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语文、数学科目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

2. 跳级

学生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跳级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高二年级、高三年级不办理跳级。

3.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一)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二)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4. 免修

学生某一科目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已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科目免修。学生应当在身体康复后(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

5.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予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因伤病休学学生最长不超过6个学期。休学期满的学生可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6.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或提前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7. 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学生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

8. 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超过休学时限规定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多次联系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休学或复学的。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9. 恢复学籍

已退学并注销学籍的未满18周岁学生,可在学期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恢复学籍。

学校可对申请恢复学籍的学生进行测试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上南中学学生考试、考查规则

 

1.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及时向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除经教导处批准给予补考者外,其他缺考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2. 考试期间服从监考教师合理安排,否则按照考试违纪处理。

3. 考试期间严禁将手机、铅笔盒、笔袋和与考试相关资料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开考后,一旦发现携带了违规物品(不管内容是否和试题相关,是否偷看。)一律视为作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考试时应将试卷平放在桌上,答卷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和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传递纸条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或有其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该科目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校纪处分。凡一学年内有一名以上(包括一名)学生因作弊受校纪处分的班级,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5. 所有考试科目只允许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否则视为违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 提早交卷后,要迅速离开考试区域(教室旁边的走廊属于考试区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安坐原位,静等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上南中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制度

 

一、毕业

(一)上南中学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 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 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

(二)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若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门科目(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加注“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证书编号“GT”)。申请“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除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外其他条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二、结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肄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业证明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

五、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学习经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南中学学生违反基本学业规范处理办法(试行)

 

一、违纪情况构成

迟到、早退、旷课、不交作业、抄袭作业、考试作弊、无故缺考以及教室内打游戏、完扑克牌等行为。

二、违纪情况记录

1. 各班级安排学生干部进行每日考勤,填写《班级考勤簿》,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汇报。

2. 班主任老师及时掌握学生迟到、缺席、旷课和早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 如遇班级中有学生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课,班主任老师及时联系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

4. 任课老师配合班主任老师及时向其通报无故不交作业、作业抄袭等。

5. 如遇学生违纪情况严重,班主任老师可以向教导处、学生处汇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请学校处理。

三、处分类型

处罚类型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如果是借读生,如遇违纪情况严重,做退回原籍学校处理。

四、违纪处罚过程

1. 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旷课、不交作业、作业抄袭者,且经老师教育无明显改进者,经学校决定予以校纪处分。

2.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其处分决定,并在校园内张白榜公示,对于考试作弊者相关考试科目以零分处理。

3. 受处分学生在各级各类评先活动中一票否决,并在其学籍档案予以记录。

4. 处分前后学校会与家长取得联系,家校携手共同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教育工作。

五、违纪处分级别


上南中学学生考勤及请假制度

 

1. 各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准确无误地记录每天迟到、早退、缺席(包括上课、社会考察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的人数和节数,每天向班主任汇报,并及时汇报教导处和学生处。

2. 学生因病、因伤不参加早操、体育课,社会实践活动等须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请假。

3. 病假须有家长、监护人或医生盖章证明,并于当天或次日与班主任联系。

4. 学生因特殊情况请事假,需持家长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导处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校长室批准。

5. 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及旷课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时间者,应予重读。

6. 学生缺课,不明原因时,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7.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缺课、逃考,将受到学校严厉处罚。


上南中学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要求

 

1. 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裤和运动鞋;广播操、课外体锻活动不得穿皮鞋、雨鞋或塑料凉鞋,女生不得穿裙子。

2. 体育课不得无故缺席,病、事假节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体育成绩。

3. 体育课成绩、《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广播操和体育活动三项成绩均及格,毕业时发给“中学生体育合格证”。凡有一项不及格,即为体育不合格,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准报考大学,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先进个人;班级体育成绩合格低于94%(免修学生除外)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上南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南中学家委会,是由学校牵头组织,以学生家长代表为主体,支持学校教育,关心学校发展,促进家庭教育,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而建立的家长学校协作互动的群众性机构。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以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整体教育作用为关键,以探索现代学校制度为契机,积极开发学委会的内涵与功能,探索学委会服务素质教育新的生长点,不断优化学校指导工作,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论,掌握科学育子方法,形成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权力和任务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力和任务:

1. 积极宣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和思想,使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和人才的社会风气在我校进一步发扬和推广,形成一个良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环境。

2. 参与建设和健全育人网络,完善学生自主发展机制。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积极配合学校贯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3. 结合学生在青春期思想状况,联系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教育实际,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有意义的教育活动,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指导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协助学校抓好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学生违法活动。

4. 组织和动员有教育经验的家长,来校介绍和传授科学育儿的方法,推而广之,以提高家长的整体育人水平。

5. 代表学生家长及时与学校领导、教师联系,沟通学校和家长的信息,配合学校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6. 号召家长及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学校各项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特长培育,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定期听取学校的教育情况介绍,发挥检查、督促和协调的作用。

1. 听取每学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宣传和表彰教师中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的优良师德、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宣传和表彰学生家长中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投资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表彰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优秀班集体。

第三章 选举和组织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人员设置:

1. 学校成立校级学生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

2. 各年级、各班级成立年级和班级学生家长委员会,各设负责人1人,委员若干,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受学校家长委员会领导。

3.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在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由班主任老师提名,经班级家长会民主通过选举产生。

4.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5. 学校健全家庭教育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主任担任,指导和协助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有专门办公室。

2. 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1-2次。如有必要,由主任委员商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经实践后,可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修改。

第八条 本章程自上南中学学生家长委员会成立起生效。


第四章 实践篇

 

◆外出活动

◆学军方案

◆学农方案

◆社区服务


上南中学学生外出实践活动学生须知

 

社会实践是重要的第二课堂,是锻炼学生能力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外出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安全和圆满,特制定《上南中学外出实践活动学生须知》,具体如下。

活动前

1. 配合学校和班主任老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2. 规范填写学校发放的《告家长书》,并经家长签字后统一上交学校。

3. 以班级为单位,合理安排学生分组,制定组长,并填写《上南中学学生外出实践活动班级分组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携带,一份上交学生处。

4. 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有家长签名、班主任认可的请假证明或医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得随意缺席活动。

活动中

1. 一切行动听从老师或导游安排,不擅自行动,如遇矛盾冲突先向老师反映,不擅自作主张。

2. 严禁单独行动,擅自行动,一切活动以小组为单位进行。

3. 学生统一穿着校服,衣着整洁,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仪表形象。

4. 遵守交通法规、公共秩序,注意乘车安全,文明礼貌,避免和陌生人发生冲突。

5. 确保饮食安全,不要在小摊小贩处购买食品或就餐。尽量在正规的餐饮店就餐。

6. 时刻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人身财物安全,严禁划船、戏水等不安全行为,同时不参与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

7. 遇到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以人身安全为上,并及时拨打110,向老师或组织者汇报求助。

8. 身体不适者或哮喘、心脏病等疾病的同学不参加惊险游艺项目。

9. 建议各班级利用难得的集体活动机会,拍集体照,留作纪念。

活动后

1. 活动结束,按集合地点、时间,准时集合,小组长、班长统计清点人数。

2. 统一乘车返校,中途不停车。

3. 返校后认真总结本次实践活动的得失,写好感想或者心得,以备交流。


上南中学学生军训实施方案

 

一、实施军训

1. 根据市教委相关规定,我校每年组织高一新生进行军政训练。

2. 通过军训,进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子弟兵的爱国主义教育;进行革命传统和国防军事常识教育;进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教育;进行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的教育。

3. 军训由学生处负责,军训基地、武警官兵、本校有关处室和高一年级班主任共同参与管理组织。

4. 学校设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另设总务后勤、宣教、文体、生活辅导、医务卫生五个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

5. 军训采取住宿制,军训期间学生全部住宿,并严格遵守军训纪律。

6. 军训的内容形式、组织机构、考核评优、军营守则、作息制度由学生处和军训基地统一规划。

7. 发放学生军训手册,并要求学生每天完成日记一篇和军训家书一封。

8. 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军训者,须填写申请,家长签字,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二、营员守则

1. —切行动听指挥,严格遵守军训作息时间,准时起床就寝、集队出操、就餐洗澡,动作不拖拉,行动雷厉风行。

2. 出操做到静、快、齐。帽子、水杯不遗忘。服装统一,男生不留长发,不染发,不使用发胶;女生不披肩散发。严禁佩戴项链、玉器、耳环、耳钉等饰品。

3. 军训刻苦认真,不交头接耳,不做小动作。身体不适要及时提出,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4. 用餐听从桌长安排。安静用餐,爱惜粮食,不挑食、不浪费。

5. 午休静卧于床,保持安静,严禁寝室内打牌或去小卖部购买零食。

6. 内务劳动,人人有责,分工明确,互帮互助。

7. 节约水电,爱惜公物。离开寝室时,最后一人要关门、关窗、关电扇

8. 尊重老师、教官和基地工作人员。军训时一切服从教官教导。

9. 牢记全第一,不做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事,不得无故离开军训基地。

三、军训纪律

1. 遵守《上南中学学生手册》、《上南中学军训手册》的相关要求,不得携带游戏机、手机、MP3、相机、扑克牌、摄相机等,现金少带,如有遗失,责任自负;严禁携带所有刀具、管制器械、易燃易爆物品等。违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2. 军训过程中,必须服从教官、指导员和班主任老师指挥,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若不服从管理(如扰乱纪律、毁坏公物、欺负同学、打架、抽烟等),经教育不改正者,学校将通知家长,并给予校纪处理。

3. 加强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擅自离开营地或单独行动,有事需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4. 注意寝室内卫生,室友间团结,不得在寝室内打牌,追踪打闹,按时熄灯就寝;同时,积极配合寝室长做好寝室内务卫生工作和晚点名工作。

5.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他人,相互谦让,若遇问题或矛盾,理性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老师反映,不自作主张。

6. 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健康交友,男女生寝室之间不得串门;一经发现男女同学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7. 如遇突发事件,自身安全第一。

8. 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树立集体观念,维护寝室、班级和学校荣誉。

四、军训表彰

1. 按比例评选个人军训标兵和优秀战士若干名。

2. 评选综合优秀集体一名、会操前三名,内务、就寝、就餐、、黑板报、文艺汇演、优秀军训日记、军训总结等若干名。


上南中学学农实施方案

 

一、实施学农

1. 根据市教委相关规定,每年组织我校高二年级学生进行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为期五天。

2. 通过下乡学农和农村社会实践考察活动,让学生走进社会、体察民情、了解改革开放的形势,激发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热情,通过劳动体验创业的艰苦,提高社会生活的能力。

3. 学农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处负责,学农基地老师、本校相关处室和高二年级班主任老师共同参与管理组织。

4. 学校设立学生学农领导小组,另设总务后勤、宣教、文体、生活辅导和医务卫生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

5. 学农采取住宿制,学农期间学生全部住宿,并严格遵守学农纪律。

6. 学农的内容形式、组织机构、考核评优、学农纪律、作息制度由学生处和学农基地统一安排。

7. 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学农者,须填写书面申请,家长签字,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并上报学生处。

二、学农纪律

1. 遵守《上南中学学生手册》、《上南中学学农手册》和《上南中学学农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安全协议》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2. 服从学农基地指导员的安排,尊重基地工作人员。

3.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操作规范,注意劳动安全。

4. 严禁无故离开学农基地,外出活动,若确有需要,须得到带队老师和基地辅导员同意。

5. 爱护农作物和公共财物,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

6. 牢记安全第一,不得擅自涉水玩耍,不准玩弄电器设备及农用机械。

三、住宿须知

1. 服从老师的寝室分配和床位,同学之间,室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2. 人人爱护宿舍内公共财物,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和留有脚印。

3. 日常用品来去时当面点清,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 内务卫生整洁划一,每天指派值日生开展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5. 不带贵重物品,注意宿舍安全,外出活动关门、关窗。

6. 晾晒衣服等必须到指定场所。

7. 不得在寝室内,走廊里追逐打闹,就寝时间不准说话,喧哗和打闹。

8. 配合寝室长做好晚点名工作。

四、学农表彰

1. 按比例评选学农先进个人以及学农积极分子若干名。

2. 评选学农综合先进集体一名,就寝、就餐、劳动、内务、黑板报、文艺汇演、学农军训日记、学农总结以及活动比赛等若干名。


上南中学学生社区服务实施条例

 

近年来,我校逐步向周边社区开放优质资源,成立了面向社区的三个中心,即图书借阅中心、心理咨询中心和社区教育培训中心。我校学生也积极行动起来,利用寒暑假等节假日,主动进入社区,开展社会实践,为民服务。为了使我校学生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工作能够有序、规范的进行,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社区服务目的

1. 引导学生逐步形成“走进社区,锻炼能力,学会合作,见证成长”的意识。

2. 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参与意识、社会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

二、社区服务时间

双休日、国定假日及寒暑假等闲暇时间。

三、社区服务形式

1. 统一组织。

在特定时间,学生根据服务要求、内容自愿报名,组成班级社区服务小队,在学生处或团委带领下进行服务。

2. 自行安排。

学生根据学校寒暑假活动计划自行组织进行服务。

四、社区服务内容

治安巡逻、板报宣传、楼道清理、环境整治、文艺宣传、慰问孤老或残疾人等。

五、社区服务要求

1. 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注意言行举止,树立上南中学学生文明形象。

3. 与社区相关负责人事先沟通,取得社区的支持和配合。

4. 服务有主题,有计划,有记录,有体验,有总结。

六、社区服务实施

1. 每年寒暑假,每位学生需自带学生处统一发放的《为民服务表》,到所在社区的居委报到,参加社区指定的公益劳动。开学后将《为民服务表》(居委盖章证明)交班主任。

2. 为促进学校和社区的良性互动,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作的原则,学校每年组织高一、高二各班与周边街道下属的各居委签署结对协议,组织学生定期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相关班干部及时将活动内容填写在《上南中学班级与社区结对活动记录册》上。

3. 每年暑假组织新高三同学自带学校统一发放的介绍信,到结对居委报到,由居委统一安排,开展为期一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并填写《高三暑期社区实践手册》。开学后,该手册统一交班主任处,班级收齐后,交学生处办公室备案,作为学生三大社会实践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4. 每年35日,学校组织“学雷锋”活动暨班级与社区结对活动阶段成果展示会,对一年来的班级社区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

七、社区服务评价

1. 学校根据各班级上交的社区服务信息,定期以照片、文字等形式进行全校展示。

2. 学校根据居委的反馈意见,开学后每班评选出3位寒暑假社区服务积极分子,予以表彰。

3. 学校根据各班《上南中学班级与社区结对活动记录册》填写的社区服务次数、内容和总结,结合“学雷锋”活动暨班级与社区结对活动阶段成果展示会展示的内容,评选出“社区服务优秀奖”,颁发奖状。


第五章 法规篇

 

◆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行为规范

◆网络文明公约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上海市中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维护集体荣誉,关心集体利益,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四、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勇于探究,不怕挫折。

五、保护环境,珍惜资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尊敬师长,孝敬父母,礼貌待人,和睦邻里,学会感恩。

七、友爱同学,健康交往,善于合作,乐于助人。

八、自尊自爱,诚实守信,明辨是非,知错就改,文明上网。

九、珍爱生命,强身健体,注意安全,拒绝烟酒,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言行得体,维护国格,关注国家安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部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 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 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 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 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 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 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 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 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 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 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 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 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 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 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 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 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 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 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 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 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 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 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 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 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 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 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 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 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 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 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不沉溺虚拟时空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 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注销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制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五条 入学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六条 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为取得学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七条 学籍号管理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籍号管理,学生学籍号由全国学籍号和本市学籍号组成。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编制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本市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主号及副号。

第八条 考勤

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章 学籍转学变动

第九条 转学申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 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 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 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

(二)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条 转学程序

学生及家长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及转学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学。转入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并由学校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同意后由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学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各5个工作日办理。

学期中途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第十二条 国际课程班转学

本市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要求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同步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生的电子学籍建立或转移。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第四章 学籍常规变动

第十四条 升级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语文、数学科目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

第十五条 跳级

学生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跳级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高二年级、高三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十六条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一)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二)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十七条 免修

学生某一科目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已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科目免修。学生应当在身体康复后(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

第十八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予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因伤病休学学生最长不超过6个学期。休学期满的学生可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十九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或提前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学生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超过休学时限规定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多次联系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休学或复学的。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恢复学籍

已退学并注销学籍的未满18周岁学生,可在学期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恢复学籍。

学校可对申请恢复学籍的学生进行测试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三条 责任要求

学校应及时通知办理学籍常规变动的学生及家长办理各项手续,对未能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及家长作好督促工作。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同步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生的电子学籍常规变动操作。

经备案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高中,可根据学分制管理的要求自行设定升级、跳级和留级的要求。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一)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 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 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

(二)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若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门科目(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加注“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证书编号“GT”)。申请“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除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外其他条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1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 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

3 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并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结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肄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业证明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学习经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学生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励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可解除其处分。解除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普通高中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记录与实施

学校应据实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并将相关信息登入学生信息系统。

第七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责分工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协调各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与维护,负责与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的系统对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本区县所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事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普通高中学生的信息采集、更新,负责区级学生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

各学校要做好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根据要求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更新和核实工作以及学籍建立、变动和注销等操作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技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电子学籍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为每一位完成注册学籍的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各年级学籍变动操作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有合法身份的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辩识凭证。

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和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经历证明等提供依据,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安全备份。学校合并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应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安全使用的相关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学生信息安全。非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内地民族班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籍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外籍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发放毕业证书(证书注明国别,证书编号为“GI”)。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从2014年高一年级起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6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6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11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625日 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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