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南中学学生处罚条例
一、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二、处罚构成
1.凡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无故不交作业、无理顶撞老师以及违反其他校纪校规,经教育无明显改进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作弊或协作他人作弊者以及其它给学校荣誉、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或恶劣影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因违反校纪校规受两次以上警告处分,且处分未撤消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受两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且处分未撤消者,经过一定程序予以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规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如:(一)旷课(3天)、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三、处罚过程
1.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违反《上南中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的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必须慎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3.学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和考察。
4.对于受处分的同学,由校行政会议通过对其处分的决定,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5.所有受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成长手册》和《成绩登记表》的品德评语中均应予以记录。
6.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各级各类推优、评先活动中一票否决。
四、处罚撤消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其处分。
2.撤消处分应先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班主任作评语,上交年级组,由学生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再由学生处听取学生代表、任课老师代表意见,并把情况向校行政会通报通过。
3.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4.处分和撤消处分的决定,均在校内公布。